离婚财产分割之“房产”篇(下篇)

上篇我们介绍了关于无父母出资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况。然而在当今这个时代,很多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实力,无力独立承担高额住房费用,绝大多数年轻人结婚时购房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,如果处理不当,父母的积蓄很可能在离婚时被对方分走一半。

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呢?

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关于有父母出资情况的购房,在离婚财产分割时,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处理。


01、婚前购买


Q:结婚前,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,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。 

Q:结婚前,一方父母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,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离婚时房屋通常会判给登记方,由于夫妻婚后共同还贷,房屋登记方需要补偿给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数额(本金+利息)和房产增值部分的对应数额。

Q:结婚前,一方父母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,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要看对于房屋的产权等情况是否进行了约定,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,无约定,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。

Q:结婚前,一方父母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,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房屋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,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,则按约定享有产权。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,则视为等份共有。

Q:双方父母均出资,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,具体的分配份额需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,有约定按约定,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则视为出资父母各自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,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,即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房屋各自占有的份额。



Q:双方父母均出资,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具体分配份额需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,有约定按照约定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,不会机械的按照房屋产权登记上认为是双方父母对一方子女的赠与,所以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。

02、婚后购买

Q: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,此种情形下离婚时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,有约定的按照约定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Q: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资,剩余房款双方共同还贷,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对方子女名下的, 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此种情形下要看对于房屋的产权等情况是否进行了约定,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,无约定,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。

Q: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,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这种情况下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也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,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,都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离婚的时候,按照出资比例分。

Q: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,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此种情形下房屋归谁?

司法实践中,这种情况下,视为对双方的赠与,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,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其中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: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这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“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,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”、司法解释三规定,“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,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”有着明显的差别。也就是说,该司法解释实施后,子女婚后买房,父母出资的,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,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,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共有。    根据这一新规定,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,最好由父母、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,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。如果是赠与,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,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。如果是借款的,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。

03、相关法律法规

《民法典》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动报酬;
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
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

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
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第七十六条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应当准许;

(二)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,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
(三)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、变卖房屋,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。

第七十八条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
作者简

李中良律师,现北京天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律所主任。自2012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、个人私人顾问,为众多一线明星艺员、知名影视机构提供影视娱乐法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。主要服务领域为影视娱乐法、刑事辩护及民商事案件等。







返回顶部
返回顶部
电话
4000828836 010-53366828
消息
4000828836 010-53366828
微信
微信公众号
在线客服系统